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苏州律师 > 汤占军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建筑工程材料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随想

作者:汤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量:0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汤占军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为供应建筑模板、木方的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第一被告为开发旅游项目的土建施工的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第二被告为借用第一被告的实际施工人(简称“实际施工人”)。

2019年11月5日贸易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模板方木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建筑公司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旅游度假区一期二标段项目(简称“来安项目”)工程上供应模板、木方,合同期自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7月30日。 

2019年11月15日起,贸易公司开始向建筑公司及实际施工人供应模板、木方。截止2020年4月23日,贸易公司共向被告送货货值达 3286024元。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6月9日,贸易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开具70%的增值税发票请款,但截至起诉日前,建筑公司仅支付400000元

2020年3月26日,实际施工人建筑公司派驻来安项目部经理的身份向原告出具《个人承诺书》,实际施工人自愿为建筑公司材料欠款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6月12日建筑公司委托律师建筑公司寄送《律师函》一份。《律师函》明确:鉴于建筑公司在约定的70%进度款付款节点后逾期两个月未能支付,要求建筑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五日内付清全部材料欠款。如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在上述期限内付清欠款或未能取得贸易公司付款宽限承诺的,贸易公司有权就此提起诉讼。建筑公司6月13日签收《律师函》。

【案件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但因为是向建筑工程供应材料,建筑公司在供货合同中约定材料款依据工程进度支付。因此,对该付款方式的理解,是分期付款还是附条件或附期限付款成为案件核心焦点。对该条款性质的理解也决定诉讼方案及诉请的选择。代理人根据供货合同第八条关于按建筑物类别施工完成进度付70%、完工付80%、竣工后付100%的约定,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

【承办过程】

代理律师根据案件分析,选择根据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材料款占合同标的额五分之一比例,可以就标的额全款主张一次性给付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庭审中,建筑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部分工程如别墅、商品等进度未达到70%,未达到付款条件,故整个工程70%部分的材料款也视为未达到付款条件。代理律师就此提出就建筑公司工程款情况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查或对施工工程现场勘查。主审法院当庭要求建筑公司明确工程进度,建筑公司无法否认建设工程已经完工的基本事实。建筑公司随即又提出诉讼程序未经过和解前置程序的抗辩。很显然,该条款约定又因为限制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强制性约定而无效。至此,本案诉讼中两大焦点问题全部迎刃而解。

最终,建筑公司迫于违约情节太过恶劣,且涉案工程为当地标杆工程,社会影响面较大的事实,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一次性终局性调解意见。

【代理感悟】

 建筑工程类案件一般因涉及标的额巨大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代理律师承办该类案件需要特别详细查明基础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条件、验收条款、违约责任。在诉讼方案选择时要考虑全面,力争一次性终局解决纠纷。 本案中,如仅仅按照合同约定单一主张第一批进度70%的材料款,则庭审中或后续再诉中均可能被建筑公司提出材料质量问题的抗辩。既浪费时间,也带来诉讼效果的打折。


汤占军律师

汤占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江苏元然律师事务所

189-5242-080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