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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人身损害诉讼问题探究

作者:汤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量:0

【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汤占军律师

【案情简介】委托人方先生为木材加工个体户,2018年12月20日方先生在码头堆场采购原木时被转载车司机韩某碾压脚踝受伤。方先生2019年10月伤愈后欲寻求侵权单位协商赔偿,但此时发现装载车司机已离职、购货单上货方鑫*公司已注销,股东也不在太仓范围居住。购货单上联系人电话为中介商所用。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案件分析】 委托人现有证据仅有送货单、装载车司机为韩某,如需确认侵权主体首先需要判断装载车司机是哪家公司员工,还是独立的个体。但案件蹊跷的地方在于,装载车司机本人也不清楚谁是老板。

【承办过程】

一、调查取证阶段:

本律师接受案件后,根据码头内部机械作业需要安全备案的特点,首先调取码头进出外来人员记录,发现韩某登记为鹏*公司员工,但其驾驶的装载机上显示为亚*的字样。经查阅鹏*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信息,亚*并非鹏*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二、代理过程:

 鉴于书面证据的优先性,本案以韩*为第一被告、鹏*公司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中,韩*经代理人风险告知后出庭,鹏*公司表明协商结案的意愿。经证据交换,双方协商基本满意后调解结案。

【代理感悟】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往往案件情况已经时过境迁,很多证据无法及时收集或查证补充。按正常的收案分析,此类案件风险较大,存在极大的败诉可能。但委托人的现实问题--遭遇的人身损害损失需要解决, 这时候需要代理律师运用动态分析的方法,合理预测案情进展。本案中,因第一被告害怕承担过多赔偿责任,急需撇开责任。代理人正式利用第一被告的心理弱点,积极说服其从外地赶回太仓法院参加诉讼。第一被告的出庭有利于责任单位的查找。最终,鹏*公司不得不主动提出协商赔偿。


汤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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